根据《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如在主执业机构以外的其他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根据该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同时,根据上述对互联网医院类别以及互联网诊疗医师来源的分析,因此可以得出相关结论:
如果是本医疗机构自行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无论是否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该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时,则无需另外办理执业注册或者备案。
其次,如果是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该互联网医院开展诊疗活动时,则需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
最后,针对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由于是独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无论是被依托的医疗机构内医务人员,还是其他医疗机构医务人员,都需按照互联网医院所在地多机构执业相关要求进行执业注册或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