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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互联网医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清晨网络 | 2023-03-03 09:30:27 | 分享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诊疗行为,提高其远程医疗服务的利用率,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

实体医疗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使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互联网医院的命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要求: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名称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名称+互联网医院”。

实体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院所需要材料

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建立互联网医院,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机关提出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的申请书,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

(二)与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情况;

(三)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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